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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黃本渝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老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4萬45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編號 土 地 標 示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 (元/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12.28 24,400 2489/8000 3,888,948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5.56 24,400 1/2 1,287,832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8.12 24,400 1/2 831,064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68.12 24,400 1/2 831,064元 5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6.52 24,400 1/2 201,544元 價額合計 7,040,4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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