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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茂盛、李**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確認被告,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含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補正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須詳載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
㈢確認起訴聲明。
㈣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主文所示訴訟要件欠缺事項應予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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