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訴,1121,202208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21號
原 告 富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郁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永昌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13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2,8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12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