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訴,1225,202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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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25號
原 告 鈺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1年度司促字第14931號核發在案,惟被告達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9,4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87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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