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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47號
上 訴 人 郭香妏
被 上訴人 黃文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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