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訴,1453,20240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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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5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謝智翔
鄭宇辰


被 告 劉妍帆
劉文歷
輔 佐 人 翟昔桓
被 告 劉子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附表一編號7、編號8記載,應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8之土地,已於111年11月4日合併至臺南市○○區○○段000地號,被告等人權利範圍如附表所示,有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之上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附卷可參,則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7、8仍列載合併前之舊地號,顯有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編號 權利範圍 面積(平方公尺)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2,8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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