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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毛思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陳碧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0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42,57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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