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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禾峰(原名湯奕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淑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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