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訴,3,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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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號
原 告 李再欽
訴訟代理人 鄭嘉慧律師
被 告 陳顯明(即吳朝漢之繼承人)

陳虹慧
訴訟代理人 顏錦文
被 告 郭麗雲
黃漢川

郭清柳
顏錦泉
郭慧晴


林碧鯉
訴訟代理人 江榮宏
被 告 段秀石
穆丁發

陳美慧(即吳朝漢之繼承人)


陳顯章(即吳朝漢之繼承人)

陳美利(即吳朝漢之繼承人)


王震岳(即吳朝漢之繼承人)

王淑眞(即吳朝漢之繼承人)




王震村(即吳朝漢之繼承人)




黃冠霖(即吳朝漢之繼承人)

黄耀震(即吳朝漢之繼承人)

黃金日(即吳朝漢之繼承人)

吳進仲(即吳朝漢之繼承人)

毛吳慶子(即吳朝漢之繼承人)

吳罔受(即吳朝漢之繼承人)

王泓翔(即吳朝漢之繼承人)

王嘉瑜(即吳朝漢之繼承人)

黃林素娥(即吳旺朝之繼承人)

黃建強(即吳旺朝之繼承人)

黃建霖(即吳旺朝之繼承人)

黃建龍(即吳旺朝之繼承人)

楊勝智(即吳旺朝之繼承人)


黃雲卿(即吳旺朝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劉志強
被 告 黃惶鈞(即吳旺朝之繼承人)

黃惶欽(即吳旺朝之繼承人)

黃煌竣(即吳旺朝之繼承人)

蘇陳芳華(即吳旺朝之繼承人)

陳兆鵬(即吳旺朝之繼承人)


陳兆豐(即吳旺朝之繼承人)

吳振國(即吳旺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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