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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1號
原 告 賴宗賢
訴訟代理人 鄭懿瀛律師
被 告 重安福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重懿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李明峯律師
蔡文斌律師
複 代 理人 邱維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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