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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4號
上 訴 人 胡明得
被 上訴人 楊萬富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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