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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26號
原 告 陳密止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
柯漢威律師
被 告 佘立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7日上午11時30分在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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