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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66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廖志賢
以上原告與被告林自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資料及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含證物)繕本一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資料,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程式於法未合,前已經本院定期間命其補正,惟原告並未依期補正,爰再定如主文所示期限,命原告補正起訴程式,原告應儘速依法補正到院,如逾期仍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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