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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4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前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聲請對於被告曾永欽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1,732元,應繳裁判費7,160元,經扣除原告先前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6,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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