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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88號
原 告 鴻運吉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吳湘菱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湘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2,400元,應繳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994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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