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訴,889,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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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89號
原 告 新恩農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旺恩
被 告 隆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連慶

林信成
林秀芬即李林秀芬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莊佳蓉律師
蘇泓達律師
戴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40,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40,1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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