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訴聲,11,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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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孫玉樺即孫月枝

代 理 人 陳冠仁律師
孟士珉律師
相 對 人 蔡宗諴

代 理 人 陳進長律師
相 對 人 蘇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係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柒拾貳萬零參佰零貳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蔡宗諴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第7項定有明文。

觀其修正理由,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是訴訟標的應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同時為免原告濫行聲請,應令其就本案請求,包括起訴須為合法且非顯無理由者,負釋明之責。

又為擔保被告因不當登記可能所受損害,該立法理由載明於原告已為釋明而不完足時,或其釋明已完足,法院均得命供相當之擔保後為登記,惟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

另本條之登記,並無禁止或限制被告處分登記標的之效力,故法院應斟酌個案情節,妥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由原告於民國85年9月26日買賣取得,並於98年間借名登記於相對人蘇瑩玲名下,嗣於99年7月,改借名登記於相對人蔡宗諴名下,聲請人仍為系爭不動產實際所有權人。

現原告終止與被告間之借名登記契約關係,並本於所有權人地位,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被告等人除去妨害所有權之登記,為避免第三人不知系爭不動產有進行本案訴訟情事,而信賴所有權狀正本為買賣系爭不動產或抵押貸款等善意取得等法律行為,而使聲請人權益受損,爰依法聲請許可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其訴訟標的經核屬物權法律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相符。

又聲請人就本案請求,提出系爭不動產之異動索引、土地建築改良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房屋貸款繳息紀錄、房地移轉服務收費明細、房屋稅、地價稅繳納收據等件(見本院111年度南司調字第96號卷第29-89頁),以為釋明,惟其釋明仍有不足,且本訴之事實尚未經本院調查審理完畢,自以定相當擔保為登記為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規定,命其供擔保後許可本件之聲請。

四、次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標準。

是以,本件衡酌相對人因許可發給起訴證明,供聲請人辦理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致不能處分系爭不動產,可能遭受之損害,應係在本案審理期間,無法處分系爭不動產所受相當於利息之損失,參諸民法第203條規定,核應以週年利率5%計算該損失為適當;

另考量本案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324,470元【計算是詳如附表】,屬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酌司法院訂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之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1年(合計審理期限約需4年4月),依此預估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致相對人無法利用或處分上開不動產可能延宕期間約為4年4月,據此估算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致相對人無法即時獲得滿足之利息損失應為720,302元【計算式:3,324,470元×(4+4/12年)年×5%=720,3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從而,爰酌定以720,302元為聲請人本件應為相對人提供擔保之金額。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編號 土 地 標 示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30.05 23,000元/㎡ 全部 2,991,15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6.59 23,000元/㎡ 全部 151,57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0.65 23,000元/㎡ 全部 14,950元 建 物 標 示 房屋課稅現值 4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166,800元 全部 166,800元 價額合計 3,324,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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