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重家繼訴,14,2022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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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凃博洲
凃博議
凃博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冠妏即凃哮之遺產管理人間確認繼承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8,5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費用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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