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重家繼訴,18,2022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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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楊雪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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