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
原 告 薛夙君
訴訟代理人 林鈺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光廷、薛光傑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被繼承人薛清忠之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被繼承人薛清忠所遺之不動產已辦妥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書、被繼承人薛清忠所遺各筆存款金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㈠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㈡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所明定。
復按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053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薛清忠之遺產,並未提出遺產稅已繳清之證明文件,不動產遺產亦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且原告未陳報被繼承人薛清忠所遺各筆存款金額,致應予分割之存款不明,無法核定正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此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若逾期未補正,本院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