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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塗銷分割遺產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第一審應受之客觀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72,331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656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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