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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世昌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雷修瑋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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