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原 告 劉陳德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謝佩蓉、葉家逢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1萬1,319元【計算式:2,613萬823元+418萬496元=3,031萬1,3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萬8,816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萬8,31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