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原 告 李添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祭祀公業李偕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促字第7465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3,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