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原 告 張武雄
陳淑英
陳文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被 告 ①徐順進
②郭林秀鑾(即郭元發之繼承人)
③郭信義(即郭元發之繼承人)
④汪志豐
訴訟代理人 汪明彪 住○○市○○區○○里○○0000號 被 告 ⑤陳阿猜(即徐清和之繼承人)
⑥郭廷章
⑦郭福村
⑧郭麗梅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李明峯律師
邱維琳律師
被 告 ⑨徐順義
⑩郭士豪(即郭元發之繼承人)
⑪郭蕙慈(即郭元發之繼承人)
⑫郭順安(即郭元泰之繼承人)
⑬郭峻卿(即郭元發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郭信義
被 告 ⑭許郭麗花(即郭元發之繼承人)
⑮徐瑞林(即徐清和之繼承人)
⑯徐秀枝(即徐清和之繼承人)
⑰徐秀琴(即徐清和之繼承人)
⑱徐秀如(即徐清和之繼承人)
⑲陳瓊雯
⑳郭佳慧(即郭清開之繼承人)
㉑郭金霖(即郭開清之繼承人)
㉒郭帛霖(即郭清開之繼承人)
㉓郭念安(即郭開清之繼承人)
㉔郭瑋琪(即郭開清之繼承人)
㉕郭美君(即郭開清之繼承人)
被 告 ㉖郭俊宏(即郭清華之繼承人)
㉗郭泓毅(即郭清華之繼承人)
㉘郭俐伶(即郭清華之繼承人)
㉙郭有利
㉚郭福來
㉛郭復到
訴訟代理人 郭峻瑜
被 告 ㉜黃曉蓉
㉝郭怡靚
㉞郭子綾
㉟徐慶安
㊱徐天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㉟徐慶安 住○○市○○區○○路000巷00號㊱徐天祥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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