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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上訴人即被告 達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村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維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25,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4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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