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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原 告 蔡文樹
蔡文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忠律師
莊美貴律師
被 告 古宏州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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