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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陳麗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並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3,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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