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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陳明雪即曾文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1月2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1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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