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除,122,2022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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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皓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叔岡

訴訟代理人 王儷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3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相符,可信為真正。

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1月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5月3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2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行陳建志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行陳建志 國立聯合大學 110年9月27日 450,000元 CE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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