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除,130,2022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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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林秋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4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相符,可信為真正。

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1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5月9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1 1000 00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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