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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高施玉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1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 1 1000 002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110 003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110 004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244 005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321 006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214 007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199 008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395 009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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