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除,134,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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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楊宥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4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主張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4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1月12日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此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X-3362-9 1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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