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除,140,2022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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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中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深溪
訴訟代理人 陳奕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16號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

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5月1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附表:日期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001 新菱冷氣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元分行 中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8月10日 246,755元 AH0000000 002 禾雄電機有限公司陳秋雄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中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10月10日 2,034,303元 C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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