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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壯佳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曼君
代 理 人 邱聖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3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
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黃冠寓 京城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110年5月3日 63,9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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