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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許文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林秀容 陽信商業銀行安順分行 許文哲 109年10月6日 117,000元 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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