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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蘇獻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股票號碼「085ND000000-0」、「085ND000000-0」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085ND0000000-0」、「085ND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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