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除,220,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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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周世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

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林宗賢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營分行 周世勳 110年8月5日 22,000元 N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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