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除,86,202206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黃秋鳳即玖裕塗裝企業社

代 理 人 林心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七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司催字第30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0月1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

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0月1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11年4月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玖裕塗裝企業社 黃秋鳳 彰化商業銀行 永康分行 金亮發造漆廠有限公司 110年10月5日 2,330元 0000000 2 同上 同上 蘊隆企業有限公司 同上 6,720元 0000000 3 同上 同上 阿克蘇諾貝爾常誠股份有限公司 同上 15,120元 0000000 4 同上 同上 國邦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同上 48,500元 0000000 5 同上 同上 台灣粉體塗料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同上 16,500元 0000000 6 同上 同上 炤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同上 13,600元 0000000 7 同上 同上 華邦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同上 47,160元 00000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