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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呂○○ 住○○市○○區○○街000號3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呂耀宗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呂耀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鎮○○里0鄰○○00號之2)於民國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呂耀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呂耀宗於民國65年4月15日疑因精神異常離家後走失,生死不明迄今已近50年,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失蹤人呂耀宗為死亡宣告,今公示催告期滿,仍無失蹤人呂耀宗之音訊,爰聲請准予裁定宣告失蹤人呂耀宗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仙草派出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1份在卷足憑,且經本院依職權查知失蹤人呂耀宗並未在監、押,近7年無投保勞健保或入出境之紀錄,亦無任何財產、所得,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又本件前經本院公示催告,於112年9月13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現申報期間已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得於失蹤人呂耀宗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二)查失蹤人呂耀宗於65年4月15日失蹤,計至72年4月15日屆滿7年,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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