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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隆齒輪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明仁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8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33,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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