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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050號
債 權 人 誠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昌
債 務 人 簡進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貳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四、又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
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
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
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查本件兩造係於民國112年6月7日訂立系爭委任契約書,其中依該契約書第四條第⒈項關於委任報酬之約定:「甲方(即債務人)於受領理賠金...之日起算二日內,應一次給付前揭甲方所受領理賠金...百分之參拾或約定服務費(下稱委任報酬)及代墊費予乙方(即債權人)。
違反時,乙方得按日處以甲方委任報酬的0.5%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是債務人如未依約給付系爭委任報酬,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其自受領系爭理賠金之日起二日內、按日給付該違約金。
查債務人係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經勞動部勞工發展局核付理賠金新台幣95,200元(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天可入帳),此有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核付證明在卷,是依兩造間關於給付違約金之上開約定,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自民國112年11月29日起(即上開核付日後之第三個工作天即同年月27日之後二日)按日給付該違約金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於債權人請求自同年7月27日起至同年11月28日止之違約金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併予敘明。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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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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