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司拍,336,2024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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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范惠霞
相 對 人 張哲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張哲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160,000元②2,2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8年1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張哲偉於①108年1月9日②108年1月9日③108年1月9日④108年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800,000元②1,000,000元③900,000元④11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8年1月9日②128年1月9日③118年1月9日④118年1月1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542,379元②856,869元③648,286元④60,85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2件、借款契約書影本4件、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表、貸放主檔資料查詢表影本各1件、催告函影本、回執影本、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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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33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竹行 1332 12.1 全部 002 臺南市 永康區 竹行 1333 76.44 全部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面積 單位 001 190 臺南市○○區○○路0000巷00弄0號 1332地號、1333地號 2層 鋼筋混凝土造 50.43 50.43 100.86 平方 公尺 9.36 平方 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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