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司拍,356,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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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郭金柱

債 務 人 郭昆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郭金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郭昆忠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7年6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郭昆忠於107年6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7年6月29日止,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債務人郭昆忠自112年9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020,11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存證信函等影本各1件、違約證明文件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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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35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平區 上鯤鯓段 425-3 71.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356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001 1397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2層樓房 加強磚造 43.24 43.24 86.48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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