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鄭洪麗花
相 對 人 蔡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美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票據、保證債務、墊款,設定新臺幣(下同)16,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2年6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相對人蔡美香於112年6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2年9月14日,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各1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35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東區 竹篙厝段 4284-2 84.54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359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四 層 屋頂突出物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過 樑 面 積 單 位 001 25641 臺南市○區○○路00巷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4層樓房 RC造 51.02 51.35 49.46 49.46 14.05 215.34 平方公尺 RC造 7.78 4.21 平方公尺 全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