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司聲,684,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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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楊昆仁


相 對 人 許順傑

賴鳳成

賴進專

賴文吏兼賴文授之承當訴訟人


甲男(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男(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丙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3款(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查本件被告甲男係民國00年0月出生之人,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依上開規定,法院裁判時應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少年身分之資料;

另因乙男、丙女為被告甲男之法定代理人,若揭露其等之姓名或年籍資料,可能使他人得以識別相對人甲男之身分,爰分別以代號表示甲男、乙男、丙女之姓名,並製作姓名代號對照表附於本院卷證物袋內,合先敘明。

二、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而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

三、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0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系爭判決書附表一所載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等各節,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號民事卷宗查核無誤。

而依聲請人楊崑仁及相對人丙○○提出之費用計算書、單據影本並調閱上開案號卷宗審查後,計得本件之訴訟費用共為新臺幣(下同)33,190元(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其中由聲請人預納27,190元、相對人丙○○預納6,000元。

則依系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就聲請人、相對人丙○○所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別負擔之金額即如「附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所示,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6,390元 由聲請人預納 111年8月8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00元 同上 111年9月29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0,800元 同上 112年1月9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9,600元 同上 112年6月20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000元 由相對人丙○○預納 112年7月14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2,000元 由相對人丙○○預納 合 計 33,190元 聲請人共預納27,190元;
相對人丙○○預納6,000元。

附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小數點以四捨五入計) 編 號 當事人姓名 應有部分(即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各當事人就聲請人楊崑仁預納之 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即各應給付聲請人楊崑仁之訴訟費用金額) 各當事人就相對人丙○○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即各應給付相對人丙○○之訴訟費用金額) ⒈ 聲請人楊崑仁 12分之1 ------- (經抵銷後)0元 ⒉ 相對人丁○○ 3分之1 9,063元 2,000元 ⒊ 相對人丙○○ 12分之2 4,032元 〈原應給付聲請人金額為4,532元,然經抵銷相對人丙○○所預納而應由聲請人應負擔之500元後,相對人丙○○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差額確定為4,032元(計算式:27,190元×2/12=4,532,6,000×1/12=500,4,532-500=4,032)〉。
------- ⒋ 相對人乙○○ 6分之1 4,532元 1,000元 ⒌ 相對人甲○○○○○○○○○○○○ 6分之1 4,532元 1,000元 ⒍ 相對人甲男 12分之1 2,266元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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