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司聲,754,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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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李邦
相 對 人 鄭進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信託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零陸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信託土地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36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該事件訴訟費用僅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106元,已由聲請人先行墊付,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核無誤。

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30,106元,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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