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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257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里○○○00號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被告於本院庭期通知書送達前之民國112年9月15日因另案羈押在法務部○○○○○○○○,故該次言詞辯論期日未合法通知被告,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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