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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9,219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9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2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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