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家補,345,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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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王廖百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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